美容手术做失败 法院判不构成医疗事故
导读:
爱美的高女士在某美容保健公司做了乳房提升手术,没想到手术后导致乳房一大一小、高低明显不一,疤痕累累。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高女士的美容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美容保健公司需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5000元。
手术出现后遗症
2005年5月,高女士觉得自己的胸部不够完美,便来到中山公园附近的一家美容保健公司咨询。经接待医师的说明及鼓励,高女士对乳房提升手术信心倍增,便与美容保健公司签署乳房提升的手术协议书及志愿书。不久,高女士做了乳房提升、乳晕改小手术。手术后第5天高女士开始发烧,之后乳房伤口出现明显红肿并感觉疼痛。住院近一个月后,伤口尚未愈合,高女士便要求出院。经与美容保健公司协商,美容公司同意退还手术费3万元。后来,由于乳房肿痛,高女士又到医院就诊,花去不少医药费。
告进法院索赔偿
高女士觉得,美容保健公司未尽到应负的责任,导致手术失败,便将美容保健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高女士认为,美容公司在手术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病历记载极不规范;违反乳房手术无菌操作原则,导致她感染并造成肿痛,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6.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门机构对高女士的病情做了医学鉴定,结论为:乳房整形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有感染的风险,医方难以预料;该手术后很可能在乳晕部产生疤痕。医方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但医方也存在缺陷:术前检查草率,无术前化验检查等内容;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对该手术的风险告知明显不足。但以上不足与患者的最终结果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与美容保健公司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被告美容保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对高女士的诊疗过程并无过错,且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明确不构成医疗事故;高女士所称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不足酌情赔偿
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结论明确:高女士与美容保健公司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这些不足之处引起原告不满,也使高女士未能享受到最佳服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由于高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故酌情判决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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