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同意进行事故鉴定
导读:
2005年10月15日,王女士在上海某眼科医院就诊,准备通过接受准分子手术矫正双眼近视。当天,医院两次为王女士测了眼压。10月18日,医院为王女士进行了手术。在术后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女士数次到医院进行复查,然而在2007年3月的几次检查中,医院发现王女士出现双眼眼压高,右眼视眼缺损症状,后经诊断为“开角型青光眼”。同年7月,王女士转到其他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2007年9月,王女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眼科医院及所属投资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并保留其后续治疗费用的请求权。原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王女士曾因涉案争议将眼科医院的病历进行封存,在上诉中,王女士坚持以病历中无患者签名为由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认为眼科医院在手术前未针对其眼压高的事实告知手术引发青光眼的风险,整个手术过程匆忙不仔细,手前未再作眼压复查,这些过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眼科医院则辩称,尽管病历上缺少患者签名,但并不能就此推断该病历是伪造的,王女士的怀疑没有事实依据。其所患“开角型青光眼”是原发性疾病,与手术无关。
其。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言,必须先确定眼科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一确定过程及结论必须依赖专门鉴定部门完成。由于王女士拒不同意以现有病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又对病历真实性的异议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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