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导读:
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基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在刘颖诉中医门诊部案中,裁判要旨依据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导致刘颖患急性子宫内膜炎,并使原有的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花费医疗费用3000多元的事实,确认刘颖所受损害与中医门诊部医疗的严惩差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所应指出的是,因果关系应当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多数情况下,判断诊疗护理中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太困难的。例如外科医师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忘在病员体内造成病员残废。有时,由于诊疗护理活动的复杂性、多因性,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比较困难。因果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事实问题。在现有条件下,主要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医学科原理”。据此,凡依据医学原理该不当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当行为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现行处理办法第2条将这种因果关系归结为直接因果关系,这在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学理论上,都是缺乏根据的。正确地认定因果关系,是合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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