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医疗事故
导读:
案情介绍:农妇段梅(化名)十年前因流产失血性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却被医院输进了带有艾滋病毒的血液。知情后,段梅走进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36万元。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后,对段梅的部分诉求给予支持。
1995年9月11日,33岁的界首市砖集镇农妇段梅因流产出现失血性休克,被送至界首市一医院抢救治疗。该医院根据患者症状,为其输血。段梅在此住院4天出院后,常感身体不适,出现发热不退、头痛头晕、口腔糜烂,经多方治疗无果。2004年经安徽省防疫站血液检测,确诊段梅感染艾滋病毒。后又于2005年先后三次入住界首该医院治疗100天。2005年7月26日,段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医院认为,当时为原告输血是为了抢救需要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故对医院应适用免责免款。被告同时辩称,艾滋病患者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认为原告的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医院承担。
阜阳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实施抢救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未能保证所输血液的安全性,导致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的结果。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继续治疗费用,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支付数额无证据证实,且国家现有政策规定,该类病的治疗和检查费用,纳入政府负担,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段梅已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4928.10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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