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一些
导读:
我国法律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对医疗事故进行了等级划分,即一到四级的医疗事故等级,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一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患者祁先生因牙病到医院就诊,谁知医生拔错牙齿,毛病越看越重。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医院赔偿祁先生各类损失3.6万元,一起因拔牙手术不规范引发的医患纠纷也就此解决。祁先生因牙病于2004年3月在本市一家大医院的口腔科求诊。22日,医生为祁先生诊断后拔除他口腔上部右侧的第三颗牙齿,但术后祁先生患处依然肿痛,在多次复诊,吃药、输液、刮爬伤口无效的情况下,30日,医院又为祁先生在局麻下用电钻对创内去除了部分死骨。
至4月初,祁先生复诊时发现旁边一颗牙也松动了,并且原来拔牙的创口内有一异物的阴影。在医院建议下,祁先生于4月15日入院治疗。20日,全麻的情况下,医院又拔除了上次被拔牙齿两侧的另外两颗牙齿。但出院后,祁先生还是觉得有异物感,并且患上了心理疾患。2004年8月,祁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院不仅没有把患牙根治,还拔掉了没有患病的牙齿,存在过失,要求医院赔偿37000元。
法律分析: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祁先生目前的情况完全由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祁先生还需做缺失牙的修复。基于以上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以上调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一些的相关内容。四级医疗事故中的内容较另外三个等级的规定是相对轻微的情形,具体的内容如上所示。如果你还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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