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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19:05:14 人浏览

导读:

每个人从出生到成长再到死亡都是离不开医院,每个人一生中不可避免的都会生病。当在就医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那么二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每个人从出生到成长再到死亡都是离不开医院,每个人一生中不可避免的都会生病。当在就医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那么二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二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鉴定是需要当事人及时去做的,在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应当提交一定的材料。当事人应提前进行准备,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二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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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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