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导读:
不同医疗事故的情形构成的医疗事故等级并不一样,我国为了对那些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对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了分类。那么三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发生医疗事故后,首先找到医院相关科室及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1万元以内的纠纷可进行院内调解,纠纷金额超过1万元,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需至天津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如调解失败患方有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或医院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均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依伤害类别不同,分别为:患者人身遭受了损害,但经治疗痊愈的,其索赔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前者范围外,医方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患者死亡的,除第一款范围外,还有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的去进行医疗事故认定鉴定以便后续的维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三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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