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接生致使产妇婴儿死亡赔偿
导读:
被告人靳玉莲原本是南阳市卧龙区某计生办退休人员,在南阳市区开设旅馆,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私下为他人做人流、接生等手术。在一次非法行医中,致使一名产妇和胎儿死亡。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玉莲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0月12日晚,张某妻子预产期将到,张某即给被告人靳玉莲打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人靳玉莲称这是临产前的症状。张某即带其妻子张桂花(化名)到被告人靳玉莲所在的七里园街香宁旅社,由被告人靳玉莲接生。被告人靳玉莲在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前提下,为产妇张桂花接生。次日早上6时许,产妇张桂花分娩产下胎儿后,胎儿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即让胎儿父亲张某将胎儿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胎儿死亡。随后产妇张桂花也出现异常,被告人靳玉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产妇张桂花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产妇张桂华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靳玉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张某就产妇和胎儿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080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玉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产妇和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靳玉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靳玉莲从轻处罚。卧龙区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我给你找了个女婴,你要不要来看看,如果看不上,我在南疆还给你联系了几个……虽然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但是李秧(化名)还清楚地记得新疆维吾
案情:2005年2月11日,曾经当过接生婆的李某应亲戚杨某的再三请求,到杨某家中为其妻子王某接生。在接生过程中,李某由于缺少医学常识,造成王某的子宫内翻,出血不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