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术后瘫痪索赔73万
导读:
5年前,年仅22岁的音乐兼舞蹈女教师李国莲因病住院治疗。3个月后,她因手术导致双下肢截瘫及大小便失禁造成二级伤残。随后,李国莲将被鉴定有医疗过错的医院告上法庭,她向医院索赔732546.07元。7月2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
医疗事故女教师变瘫
昨天下午1时许,李国莲被丈夫和母亲推进了法庭。坐在轮椅上的她向记者叙述了当年那一次改变她命运的医疗事故——
2000年9月27日,李因双下肢麻木无力,入住医院,经医生检查 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同年10月5日医院神经外科在医师在全麻下行“锥板切除椎管内探 查、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忽然感到双下肢感觉运动丧失、大小便失禁,翻身都要在别人帮助下才能完 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术后两个月,经CT及MRI复查发现脓肿未清除且比术前增大,不得已李的家人将 她转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7、8结核并截瘫”。在省第一人民医院二次治疗后,李双 下肢肌力才开始有了点感觉,但截瘫及大小便失禁情况仍无改善。
多方医治无效后,李国莲才知是原医治医院在给她做手术时因脑脊髓损伤导致了她的伤残后果。为明确造成伤残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鉴定结果为此次损伤属医疗事故,并确定原医治医院在为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存在术前准备不善,手术方式选择欠妥的过失,该过失直接导致李双下肢截瘫及大小全失禁的后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后果的伤残等级鉴定为脑脊髓损伤导致的二级伤残。
今年6月13日,在与医院理赔未果的情况下,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3万余元。
医院愿承担28万
昨日的庭审中,当患者一方宣读完起诉书时,医院表示对方所诉的事实他们予以认可,对于此次医疗事故,院方代理人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着高风险,而医学会鉴定也只是“欠妥” ,而不是“错误”。院方出庭的一位专业医生对此解释道,李国莲在住院时已经发生双下肢麻木的情况,如果不立即做手术,会直接导致截瘫。如果选择做手术就存在三种可能,一种是好转康复;第二种是病情加重并可能致截瘫;第三种就后果就是生命危险。当时医院就李的病情和个体条件为其制定了手术方案,事先已向李本人以及其家属讲过手术可能承担的风险。据此,院方认为他们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愿意承担 70%-80%的责任。
对于李提出的73万余元损失,医院当庭计算出他们认可的为31万余元,他们最多愿意承担其中的80%,即24万余元。李表示赔偿太少,她愿意将索赔金额减去10万,实际索赔63万余元。见双方均有调解的诚意,法院便暂时休庭欲和解此案,后由于对李被纳入医保的部分医疗费有争议,法院宣布择日再做出结果。(罗昆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10年前,本是一名医生的庞小军左眼突然感觉看物出现模糊,可是在昆医附一院的一次手术后,他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控制,而更让他意外的是,他随后到省第一人民医院和成都军区
现在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在道路上行驶难免会因为走神或是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依照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由交警明确此次事故的主次责任方后再进行相应的赔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