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于观察致新生儿脑瘫终审被判赔44万
导读:
违反产科诊疗常规 疏于对新生儿观察——
因出生时医院处理不当不幸成为脑瘫患儿,三岁的张曦(化名)将垂杨柳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曦各项费用共计44.76万余元的判决。
2001年9月23日6时,张曦的母亲到垂杨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临产。经家属签字同意后医院给产妇做了产钳助产术。张曦出生后不久,医院认为她患有新生儿肺炎,将其转到儿童医院继续治疗。然而此后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都是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张曦至今仍在接受康复训练。
一审时,北京医学会对此案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产科诊疗常规,疏于对新生儿观察,缺乏对神经系统、精神状态、囟门等相应体征的观察和记录,未及时发现患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异常表现,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患儿脑瘫与医院的经治医生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此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也是民事审判中较难处理的棘手问题之一。其涉及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比如,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医疗过失的内容、
鉴定结论并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然证据。是否成为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还取决于法院对该结论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往往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