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妇女4次照B超生下畸形儿医院赔偿6.6万
导读:
株洲网讯(王鸿 王健 简建伟)杨女士怀孕时到医院进行了4次产前B超检查,不料生下的婴儿竟是畸形患儿。近日,石峰区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孕妇产前检查中存在过错,侵犯了他人生育选择权,判决医院赔偿杨女士夫妇6.6万元。这也是我市首例生育选择权赔偿案。
2008年4月,杨女士开始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也为其建立了 《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在随后6个月进行了10次定期复查。在定期复查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项目的检查。
此外,杨女士妊娠期间还分别进行了4次产前B超检查。第一次B超检查时,医院提示“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晰,建议复查颜面部”,但第二次、第三次B超检查时,医院在B超检查结论中却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第四次B超检查时,医院的B超检查结论又变成了“颜面部显示清晰,唇线未见明显回声中断”。
同年10月,杨女士在该院产下一男婴,发现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唇腭裂畸形。夫妇俩随后将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中,石峰法院委托湖南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方产前B超检查“未发现患儿腭裂畸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给患方4次B超检查过程,已经注意到颜面部有无畸形的情况,以及B超在发现畸形的诊断价值,但仍有2次检查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注意义务欠缺,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误导了杨女士夫妇,致其丧失了生育选择权。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杨女士夫妇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不健康胎儿出生,构成侵权。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6万元。
法官释疑:何谓生育选择权?
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受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是我国的国策,亦是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医院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诊断,如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严重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向孕妇夫妻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育龄夫妻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是否放弃缺陷胎儿,这就是行使生育选择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医院经过7次B超检查后,韩女士生下一个左臂畸形的男孩。因认为医院疏于诊断、隐瞒实情,韩女士和儿子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
在医院经过7次B超检查后,韩女士生下一个左臂畸形的男孩。因认为医院疏于诊断、隐瞒实情,韩女士和儿子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
当病人去医院看医生时,他自然希望这病能治好的。然而,有时在医院发生误诊,对病人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按规定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