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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脑瘫儿子讨个说法母亲奔走五年终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7:41:27 人浏览

导读:

襄樊市襄城区王艳(化名)怀孕7个月时到医院做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各方面情况良好。1999年6月23日上午10时,王艳在襄樊市中心医院妇产科,通过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婴儿呈“重度窒息症状”。当天下午,婴儿从妇产科转送儿科急救。20多天后,婴儿出院。但没过多久,

  襄樊市襄城区王艳(化名)怀孕7个月时到医院做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各方面情况良好。1999年6月23日上午10时,王艳在襄樊市中心医院妇产科,通过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婴儿呈“重度窒息症状”。当天下午,婴儿从妇产科转送儿科急救。20多天后,婴儿出院。但没过多久,又因“腹泻病”和“缺氧缺血性脑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2001年1月4日,被襄樊市某医院确诊为脑瘫。

  随后,王艳夫妇向襄樊市卫生局投诉,要求该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10月8日,襄樊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艳夫妇即以医疗损害为由,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0月25日,该法院正式立案。

  王艳夫妇与医院之间的诉讼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被告襄樊市中心医院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脑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儿脑瘫的伤残程度以及后续治疗费等问题。要理清这些问题,必须先经过权威机构的医疗鉴定。

  从襄城区法院一审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01】襄城民一初字第957号)可见,2002年11月18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法院曾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案进行医疗鉴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很大,争论不下,致使这家鉴定机构中途退出。

  2002年12月,法院又依法指定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3年6月,该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形成“小儿脑瘫”的原因之一。可是,有了权威机构的司法鉴定,法院仍“迟迟未按法定程序审理”。原来,被告襄樊市中心医院对这一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04年4月,在西安交大做出鉴定结论近一年后,被告方又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此时扣除鉴定时间,案件审理已持续长达两年之久。

  2004年8月,襄城区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组织下,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召集相关医疗鉴定专家再次对此案进行鉴定。2004年12月28日,该中心专家出具的鉴定书上称:襄樊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脑瘫“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书明确指出,医院对婴儿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几点过失:1.对产妇王艳的产前观察记录不详。一是“剖宫产分娩前无羊水性状的记录,剖宫产时发现羊水粪染III(三度)。”二是“产妇王艳入院后有7个小时无胎心记录。”2.产妇王艳入院时已出现胎膜早破,“破膜12小时应给予抗菌素,但产科未作处理。”3.婴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儿科于6月23日11时30分会诊后,要求将婴儿转入儿科以便得到及时抢救,但“产科于当日15时30分才(将婴儿)转到儿科,延误4小时”等等。此外,鉴定书还指出医院在对患儿治疗上存在不足,患儿“颅内压增高,病情重,产科未给降颅压治疗。”因此,专家认为,“襄樊市中心医院在诊断和治疗上存在过失和不足,对患儿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存在不利影响。”

  今年8月,襄城区法院在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后,终于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患儿脑瘫的成因“是多因一果,被告中心医院因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现存疾病应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这“相当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应承担50%责任。据此,法院最后判定,被告襄樊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摘选自2006-10-04 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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