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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艾滋两医院遭索50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7:16:22 人浏览

导读:

昭通一妇女输血后不久,经检测证实感染艾滋病病毒,遂将相关的两家医院告到法院,索赔抗病毒治疗费、机会感染性治疗费共500万余元。昭通中院一审判决责任医院赔偿她39万余元后,她以赔偿过低不够治疗所需为由,上诉至省高院。两次输血突染艾滋病2006年6月7日至11日

昭通一妇女输血后不久,经检测证实感染艾滋病病毒,遂将相关的两家医院告到法院,索赔抗病毒治疗费、机会感染性治疗费共500万余元。昭通中院一审判决责任医院赔偿她39万余元后,她以赔偿过低不够治疗所需为由,上诉至省高院。

两次输血 突染艾滋病

2006年6月7日至11日,44岁的昭通昭阳区妇女阿会(化名),因为贫血,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10日,该院因考虑到次日的输血需要,就对阿会做了艾滋病抗体检验,15日检验结果出来,为阴性。

阿会11日在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输过血后,13日至21日,又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17日上午,该院也因下午的输血需要对阿会进行艾滋病抗体检验,19日结果出来,称阿会的艾滋病抗体参考值阴性待复查。

6月21日,阿会出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她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做艾滋病抗体检测,阿会遵医嘱检测后,29日拿到“HIV-1抗体阳性”的结果。阿会的丈夫阿武,也在23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艾滋病抗体,结果为阴性。

阿会在到处求医又花费巨大的情况下,最终选择将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昭通中院,她认为,自己在输血前有医院的检测证明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丈夫也没有感染,她最终被感染,是在两所医院输血的后果,医院应该承担责任。阿会请求昭通中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她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所需的抗病毒治疗费201.6万元,机会性感染所需的治疗费224万元,终身护理费20.66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合计500万余元。

一审判决 两医院赔39万

2007年,昭通中院一审本案,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为阿会输的血符合临床用血标准”、“对阿会的诊疗没有任何过错”以及“对方没有证据”等理由,请求法院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也进行了相应答辩,同样表示“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阿会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昭通中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阿会输血前就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且,两所医院对阿会进行诊疗的病历都不完善,对输血当天的病程没有记载,无法判定两院的输血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另外,阿会所需的输血,都并非紧急情况下的输血,而是常规输血,两被告都是在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就给阿会输血,违背了输血前检验的目的。这些都说明两家医院对阿会的诊疗过程,存在疏漏。

昭通中院称,两被告应对阿会感染艾滋病病毒进行赔偿,但考虑到阿会诉请的治疗费用过高,遂按20年的计算标准,判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各赔偿阿会19.25万元,合计38.5万余元,诉讼费用由二者平均分担。

这个判决宣判后,阿会和两被告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昭通中院重审。

再次审理 第一医院不担责

昭通中院再次审理后,认定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则不能举证证明阿会到该院输血前就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阿会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定由其承担责任。最终,昭通中院判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阿会39万余元,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由阿会分担的4.3万余元诉讼费,法院决定免交。

宣判后,阿会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需要进行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精神方面也受到严重伤害,但一审判决对这部分赔偿请求都没有支持,导致所判决的赔偿数目过低,不能保证她的治疗所需,请求省高院改判。

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不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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