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院第二天去世怪罪医院丈夫与医院对簿公堂
导读:
讯 市民江先生的妻子因病在我市某大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第二天便因心衰而猝死。江先生认为医院隐瞒了病情致使其妻刚出院就死亡。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江先生状告了某大医院。但在法院委托医学部门对其妻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时,一直认为自己有理的江先生既不同意又不配合,导致退鉴。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江先生等人败诉。
江先生的妻子由女士因为高血压、心衰等疾病于2004年7月1日至7月15日到某大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同年8月3日由女士再次到某大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18日,医院认为由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同意她出院。但由女士出院后第二天便因心脏衰竭而猝死。
江先生认为是该医院的治疗不力,导致妻子出院后第二天即死亡,为此,江先生找到为妻子治疗的医生讨说法。但该医生认为自己的治疗方案及用药没有问题,双方交涉最终没有结果。江先生反复琢磨,总觉得妻子不应该这样“离去”,事隔近2年后,江先生及亲属一纸诉状将某大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6年8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江先生称,被告某大医院隐瞒了自己妻子的病情,没有告知出院可能产生的后果,结果造成妻子出院后第二天即猝死。江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某大医院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某大医院辩称,原告的妻子生前经过他们的正确治疗,病情得到了控制,并且达到了出院标准,患者要求出院,医院就允许了。由女士死亡属于心衰加重猝死,与医院的治疗无关。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应被告的委托,法院于去年9月15日委托大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对由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但是,江先生却不同意对妻子之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办理有关鉴定手续。今年1月30日,由于江先生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大连医学会退鉴。
今年2月12日,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妻子由女士与被告医院的医疗关系事实成立,但原告起诉后,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由女士因心衰猝死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既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不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导致退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其后果由原告承担。一审判决驳回江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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