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过期针患者出现“被害妄想”法院判大夫赔1万
导读:
家住青岛胶州某村的于女士因为肚子痛去村卫生所打吊针。打了几天之后,于女士竟突然觉得有人要杀她,拿起水果刀到处乱刺。检查发现,于女士被注射的竟是过期一年多的针剂。经村委会调解,于女士家属和村卫生所陈大夫达成协议,陈大夫向于女士支付治疗费1万元,然而协议没有履行。昨天,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二审后,终审判决陈大夫支付赔偿款1万元。
打针几天后浑身颤抖
2006年10月,于女士感觉肚子疼到医院看病,医院开方子让于女士注射甲硝唑、青霉素等药物消炎。于女士看完病后拿着药方就近到村卫生所打针。打了两天后,于女士感到头疼和全身麻木。于女士以为这是打针后出现的正常反应,没有太在意,仍然继续打针。然而没过几天,躺在床上的于女士突然坐起来,浑身颤抖,手猛然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大喊:“别杀我!别杀我!”她拿着刀子乱刺,险些伤到自己的丈夫。于女士的家人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住院9天后治愈出院。
医院诊断认为,于女士的症状不是用药后的常规反应。随后,于女士的家人发现卫生所给于女士注射用过的药瓶上有效期到“2005年8月”,距离注射时间,已经过期了一年多。
村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因为于女士的家属和陈大夫一直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6年11月,他们所在的村委会出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协议中说:“陈大夫因在为于女士治疗时,出现药物使用错误,双方发生争议,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共识,陈大夫负责给于女士治疗费10000元。”协议签订人是陈大夫和于女士的父亲。陈大夫当天打了1万元的欠款证明。
然而第二天晚上,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执。于女士随后将陈大夫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协议约定的1万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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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后法院判赔1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于女士的父亲出面为于女士讨说法,代为签协议并无不妥。且该协议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协商的结果,故应认为该协议有效。陈大夫如果对该协议反悔,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现陈大夫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视为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放弃,故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大夫辩称医疗损害应依法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医患双方的责任。但该案双方已经就赔偿达成一致,故无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法院一审判决陈大夫付给于女士赔偿款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认为已过期的药瓶并不能证明是他的,即便他给注射的是过期药,也不能证明于女士受到了损害,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于女士认为应该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陈大夫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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