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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出院前在医院厕所摔死医院被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2:41:13 人浏览

导读:

中新网郑州8月11日电(记者赵秋实通讯员李亚男)丁老太太在医院做完手术后,却因在病房厕所中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协商未果,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10日,郑州二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

  中新网郑州8月11日电 (记者 赵秋实 通讯员 李亚男)丁老太太在医院做完手术后,却因在病房厕所中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协商未果,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10日,郑州二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607.69元。

  丁老太因患有下肢静脉功能不全于2009年4月到医院住院手术,手术前身体较好,手术也很成功,术后身体恢复较好。但一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将要接老人出院的那天晚上,老人却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4月28日,是丁老太要出院的日子。当日早晨丁老太一人去所在病房上厕所,进厕所后摔倒昏迷,经医生发现后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4月29日晚上10点不幸去世。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协商未果,便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医院认为,丁老太太之所以遭受损害,是因为原告家人未尽陪护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厕所内有防滑地面,病人的摔倒是因自身的疾病和失误造成的,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保障设施无因果关系。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老太太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病人在被告厕所内因故摔倒,被告未按照要求在厕所大便器旁安装“助力拉手”,故能够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在长期医嘱载明了需陪护的情况,患者家属未留院陪护照顾,致使死者独自一人在上厕所过程中摔倒,且患者所患疾病亦有其发展过程。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方对其死亡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

  8月10日,郑州二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60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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