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住院摔伤医院承担四成责任
导读:
■ 静河
讯 70多岁的吴老太在医院水房打水时摔倒,腿部骨折,导致10级伤残。吴老太状告医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因医院水房内是否有水渍双方都无法举证,中山区法院判定原告承担60%的责任,医院承担40%的责任,并于今年5月上旬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4月18日,在某医院住院的吴老太到水房打水时,不慎摔伤,当日转入该院骨科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吴老太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其中自费4100余元。2009年10月下旬,吴老太在大医附属一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其中自费1.5万余元。吴老太将某医院告上法庭,经司法鉴定,吴老太构成10级伤残。吴老太提出,打水时因医院水房有水渍导致摔伤,因此医院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1万元精神损害费共计6万余元。
某医院辩解说,原告年事已高,其住院时医院方面已经明确告知,由医院签约的物业公司每天为其定时送水。另外,为防止意外发生,医院禁止患者自行打水,在病房及水房门口都贴有警示,原告摔伤是她违反医院规定造成的意外伤害。原告是高龄老人,入院时要求其留家属陪护,但原告未留陪护者照顾,其在没有陪护人员情况下,也没有叫来医务人员帮助,自行摔倒,应对个人行为后果负责。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原告的生命健康安全。原告自行打水摔伤,虽然被告设立了注意警示,但仍应对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原告摔伤,原告对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对此后果,原告负60%责任,被告负40%责任。经计算合理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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