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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钢板肱骨二次骨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1:58:35 人浏览

导读:

■记者李静/报道吉林市讯“两年了,我太累了。”近日,蛟河市民艾英莲来到吉林记者站,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起历经两年的医患纠纷。取钢板时再次骨折2006年1月,艾英莲因伤入院,经诊断为肱骨骨折,给予切开复位内固术。2006年12月19日,骨伤愈合的艾英

  ■记者 李静/报道

  吉林市讯 “两年了,我太累了。”近日,蛟河市民艾英莲来到吉林记者站,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起历经两年的医患纠纷

  取钢板时再次骨折

  2006年1月,艾英莲因伤入院,经诊断为肱骨骨折,给予切开复位内固术。2006年12月19日,骨伤愈合的艾英莲来到蛟河市一家医院做取钢板手术。12月20日,艾英莲被推进了手术室。因医生取钢板时操作不慎,造成肱骨二次骨折。

  事后医院承认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主动提出为艾英莲免费治疗。2007年9月14日,艾英莲伤愈出院,治疗时间共计261天。艾英莲认为,医院应负担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可医院觉得已经给予免费治疗,其它赔偿医院只能给3000元。

  3月27日,在蛟河这家医院,王姓副院长向记者表示,艾英莲当时索要3万元,医院答应给1.5万元。双方都不肯退让,协商无果。

  评残等级再起争执

  2007年12月20日,艾英莲向蛟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同年,应蛟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委托,吉林博信司法鉴定委员中心受理了评伤残程度评定的请求,评定为八级残。

  医院对该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8年7月1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认为,就鉴定的病历而言,医院并没有告诉患者是医疗事故,也没有对病历进行封存。那么,主观病历的真实性就存在瑕疵。医学会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医患双方对医院的病历记载没有任何异议。所以不符合医学会的立案条件。鉴于此情况,决定文案终止进行对外委托,并做退案处理。而后,医院向蛟河市法院提出做补充鉴定的申请,2008年12月,吉林博信司法鉴定委员中心作出十级残鉴定的结论。

  对这个鉴定结果,医院没有提出质疑。而艾英莲认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不应该以“补充鉴定”为名进行重新鉴定,第二次的鉴定应该认定无效。 

 双方希望协商解决

  3月5日,艾英莲找到吉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接待、依法办理。艾英莲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两年多了,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她都很疲惫,她希望医院能承担应该担负的责任。

  王副院长表示,其实治疗不需要261天那么长的时间,医院只是希望通过优质服务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服务工作,也希望因此得到谅解。医院在法庭上公开表示,愿意进行合理的赔偿。希望患者家属切实提出赔偿数目,仅仅因为骨折提出12万元甚至更多的赔偿,医院实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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