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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童因拔牙丧命 家人申告7年多毫无结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9:21:09 人浏览

导读:

《法治行为》编辑部:我叫叶健任,男,43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桐柏新楼10号附2号。我儿子叶坤华,男,7周岁,正处于儿童换牙阶段,因乳牙未掉,牙痛,进食不便,由其母陈坚慧带领去(第一被告)郑州三棉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由于牙医违反了操作规程:1没
《法治行为》编辑部:
  
  我叫叶健任,男,43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桐柏新楼10号附2号。
  
  我儿子叶坤华,男,7周岁,正处于儿童换牙阶段,因乳牙未掉,牙痛,进食不便,由其母陈坚慧带领去(第一被告)郑州三棉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由于牙医违反了操作规程:1没有进行手术前的必要检查,如血液化验等;2牙医术前打麻药未做P示;3手术后未做必要的抗菌消炎,致使患儿伤口大量出血,脸红,情绪烦躁;4手术过程中触动了患儿牙神经导致左面部下颌神经抽搐;5没有医疗病历记录。导致患儿出现了以左面部下颌神经为主及嘴唇大抽搐,并发展为持续状态。
  
  两小时后也就是1997年12月12日中午12时前,打电话与主治牙医联系不上,我们就将叶坤华送到市中心医院,因拔牙时医生未记病历,中心医院无法断定病情,只进行了常规的输液抗菌素消炎,并让我们回去仔细观察病情,如有特殊情况再来医院诊治,1997年12月13日上午8点第二次又到市中心医院就诊,还是无法判定病情,让我们再继续观察。
  
  1997年12月14日晚9时30分患儿出现昏迷休克,晚十时我们将患儿送到郑州大学(原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医生违反操作规程,没按安定针静滴剂量进行使用。
  
  以上为原始病历所证实,根据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实用药物手册》(第三版)第432页和《药物不良反应与合理应用》第281页,都清楚地写明了安定针的使用量:肌注或缓慢静注,静滴,癫痫持续状态或抗惊劂,(成人量)10-20mg/次,一岁以上小儿每一次0.1-0.2mg/kg,每日1-3次,患儿叶坤华体重不超过25公斤,每日的总量应不超过15毫克,而原始病历证实,第一附属医院却在26小时内给患儿使用160毫克。16日上午10点,角膜和睫毛反射消失,眼底视孔头像侧稍深(此时第四瓶安定针还未滴完),紧接着17日凌晨3点左右患儿呼吸停止,经两天的抢救患儿才有了微弱的呼吸。
  
  1997年12月15日上午9时患儿气管切开,后又做脑部CT,结论是:颅脑未见病症。12月22日上午第一附属医院给患儿做的脑电图结论是:中度弥散性异常。12月30日又为患儿做了颅脑CT,结论是:(右侧小脑天幕外侧缘紧贴颅脑内板可见一直径0.8cm大小环形强化灶,周围无水肿及占位效应)右侧小脑天幕外侧缘小脓肿,接着医生检查出患儿右耳后又出一个三公分大的疖子。
  
  1998年元月2日,医生田凡以医生会诊为理由将能说明患儿病情CT片(2张)骗走,后一直未还,并向我们说CT片已丢失,直到1998年12月22日,由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第二次为患儿叶坤华的死亡做医疗事故鉴定时,勉强能说明病情的CT片出现了,又莫明奇妙地消失了。
  
  1998年元月18日第一附属医院说患儿病快好了,要求患儿出院,当时孩子眼睛已失明,全身不能动弹,已成为植物人,靠流食维持生命(从1997年12月15日开始),怎样能说孩子好了?我们找医生说理,医生说:“你们不出院也行,你们转院吧?到河南省以外医院治疗。”
  
  这时医院基本上不给孩子用药了,我们无奈,为了孩子的一线生机,1998年元月21日我和爱人乘飞机将孩子送到了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因没有病历,医院只能重新为孩子做全面检查,CT片,结论是:小脑脓肿。1998年元月25日下午,孩子叶坤华死亡。
  
  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住院病史录中记载:叶坤华,男,8岁,1998年1月22日入院,1月25日死亡,因神志不清,反复抽搐、偏瘫月余、急入院。诊断:细菌性脑膜脑炎、颅内压高、抽搐、恶病质。
  
  上海医科大学病理部解剖教研室病理解剖诊断死亡原因:大脑神经元广泛坏死合并小叶性肺炎。
  
  我们认为:三棉医院拔牙行为和郑大第一附院的诊治行为过程中的失误和不负责任与叶坤华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叶坤华在拔牙以前无癫痫抽搐症状病史也无家属病史,这一点,居委会、左右邻居、学校老师都可以证明,并已向法庭提交过。所以说叶坤华在拔牙后出现左面部下颌神经为主要及嘴唇大抽搐,是三棉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
  
  2、叶坤华除拔牙后,抽搐,并发展为持续状态,孩子在住进一附院,第一天1997年12月15日头部颅脑CT拍片结论是:正常。而1997年12月22日脑电图报告结论是:已是“中度迷散性异常”。到了1997年12月30日头部CT片结论是:小脑脓肿,紧接着孩子右耳后又出现了一个三公分大的疖子(而上海医科大学华山医院于1998年1月21日急诊CT拍片和入观录诊断也是小脑脓肿。)
  
  我们认为脑脓肿的存在是决定拔牙行为过程中感染和第一附院在诊治行为过程中的重复感染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主要根据。这是因为病理解剖诊断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大脑神经元广泛坏死合并小叶性肺炎。而大脑神经元广泛坏死从临床上说就是脑脓肿。所以说三棉医院在拔牙过程中和郑大第一附院在诊治行为过程中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与叶坤华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技术鉴定不公平,没有科学性:
  
  1、三棉医院在叶坤华死后于98年5月22日伪造病历经过,并做出结论,叶坤华医疗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
  
  2、郑州市医疗鉴定事故鉴定委员会在98年8月13日召开鉴定会,鉴定材料来源是三棉医院伪造的假病历经过。结论是:与会专家在审阅医患双方所提供资料后,结合实地调查情况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
  
  (1)根据患儿年龄及检查所见,诊断滞留是正确的。
  
  (2)拔除滞留符合治疗原则,无拔牙禁忌症。
  
  (3)拔除在表面麻醉、消毒及术后处理等方面符合医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4)结论:根据《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叶坤华医疗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
  
  后来省卫生厅两次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根据以上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做出相同的结论。
  
  一位国家卫生部信访办公厅专业人士看了这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狠狠地把它摔在桌子上,气愤地说:“你回去问一下省卫生厅的人这都不算医疗事故,还有什么样儿算医疗事故?”
  
  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曾对此做过批示,也未引起省医疗鉴定部门的重视。
  
  伪造涂改病历
  
  从第一附属医院隐藏CT片后,又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上出了一份经过涂改伪造的病历,病历上有许多面码丢失了,还夹杂4页脑血管意外患者的病历,并且还有很多剪切,粘贴的页码,其中还有一页是昌属签字的病历,这样的经过伪造的,涂改的,并存在多处漏洞的病历竟在两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上通过了,并做为认定的主要依据,对我提出的质疑并未给予采纳,两审法院也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做为依据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对经过伪造涂改的病历也未提出异议,对我和我的律师的质疑也未予以采纳。[page]
  
  我孩子的医疗事故纠纷案已经过去六年半了,至今我仍然奔波在上访的路上,并且已负债累累,我的爱人曾自杀过三次,现在已丧失了生育能力。
  
  我相信,不管讨回公道的路多漫长,真理一定会击败谬误。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事给予重视和关注。
  
  叶健任200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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