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过程中患者跌下急救推车 医院管理不善担责
导读:
2006年11月28日0:38分,权嫣因突发意识不清、右侧肢体偏瘫伴恶心呕吐等,拨打120电话至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急救车于0:52分到达,初步诊断为脑出血,予吸氧等处理后送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急诊室,拟予头颅CT检查。在急诊室治疗过程中,权嫣从推车上跌落。1:20分行头颅CT检查,又经查体后诊断:高血压脑出血。权嫣住院后,于2006年11月28日行开颅血肿清除术,2007年4月12日出院,出院时神志清楚,右侧肢体偏瘫。权嫣出院后,即以其从推车上摔下加重原病情为由与医院发生争议,并向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权嫣陈述在行头颅CT检查前,从急诊室的推车上跌落,故CT显示的脑出血系跌落加重所致 ;医院则陈述,权嫣在行头颅CT检查后从推车上跌落,故CT显示的脑出血系其原发病。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治疗得当;2、外伤与患者疾病转归无因果关系。患者在急诊室跌伤,医方负有一定责任。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高血压脑出血诊断成立,有手术指证,手术方式及术后处理符合诊疗护理常规、规范;2、患者目前的右侧肢体偏瘫、言语障碍等情况是高血压脑出血及其手术后遗症;3、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从推车上摔下,医方在医院管理上存在不足,但是否加重原脑出血,目前无量化判断依据。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中指出治疗过程中,患者从推车上摔下,医方在管理上存在不足,虽对是否加重原脑出血医学上无量化标准,但明确指出了医方的不足方面,为保护患者的弱势利益,酌定由医院给予权嫣一次性赔偿4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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