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处理死婴 判赔产妇精神损失八千
导读:
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秀才村村民王建、罗六华系夫妻。婚后罗六华怀孕,预产期在2007年10月25日左右。10月22日,罗六华去宜宾县某医院处住院检查待产,经医生检查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罗六华第二天出院。10月26日早上6点50分,罗六华因出现临产症状到宜宾县某医院,要求作剖宫产分娩婴儿。据医院病历记载,由于罗六华产程进展迅速,7点20分宫口开全,7点30分人工破膜,7点35分臀位助产下一男活婴,经请值班儿科医生协助抢救,新生儿情况无好转,7点50分新生儿停止心跳,7点55分宣布新生儿死亡。医生建议家属送死婴尸检,王建在病历上签字:“拒绝送尸检”。10月27日,王建、罗六华的亲属得知新生儿死亡的消息,到宜宾县某医院妇产科要求看婴儿尸体,该科室医生告知医院已将婴儿尸体处理,王建、罗六华向法院起诉。
审理认为,罗六华怀孕足月到宜宾县某医院生产,医院为其提供了生育小孩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诉讼中,王建、罗六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相应过失,而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表明新生儿系自身疾病死亡,又因王建签字拒绝送尸检,导致事后不能查明新生儿死亡的确切原因,应由王建、罗六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建、罗六华要求医院承担婴儿死亡的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六华生育的男婴死亡后,未委托医院处理尸体,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建、罗六华弃尸。医院在处理死婴尸体时违反规定程序,具有过错,应当给予精神抚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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