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注射变质药品中毒
导读:
患者注射变质药品中毒
因为药房的连锁店给周某注射了变质的的药液,致使周某中毒,被周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出售该药品的某药房赔付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9936.30元。
2004年9月,原告周某由于身体不适,到合江县二里乡场某药房的连锁店进行诊治,该药店的负责人王某用胸腺肽注射液为周某输液,随后周某全身发黑,出现中毒现象。周某多次要求该连锁店进行检查治疗,均遭到拒绝。周某随后将输液所用的胸腺肽注射液送到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注射液有沉淀,已变质,严禁使用于人体;周某的中毒与该变质注射液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注射液厂家知晓周某中毒事件后,立即对周某进行了赔偿。而诉讼中,被告某药房以其未授权给连锁店为顾客治疗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药房的连锁店疏忽大意,使用变质药品为原告周某输液,造成周某中毒,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锁店属被告药房的下属,自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连锁店的工作人员对原告周某实施的输液治疗,应属职务行为,原告并无义务审查其是否具有行医资格。故被告药房应承担原告周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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