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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连性肠梗阻导致小肠被切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4:39:41 人浏览

导读:

蒋石佑诉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案本案摘要:1998年6月15日,蒋石佑因粘连性肠梗阻到永州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当日下午,院方组织医生为其进行了急症肠粘连松解手术。由于此次手术效果不明显,10天后,经过专家会诊,院方再次为蒋进行手术。术中,蒋

蒋石佑诉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
  本案摘要:

  1998年6月15日,蒋石佑因粘连性肠梗阻到永州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当日下午,院方组织医生为其进行了急症肠粘连松解手术。由于此次手术效果不明显,10天后,经过专家会诊,院方再次为蒋进行手术。

  术中,蒋一截小肠被切除。3米多的小肠“不翼而飞”,身心俱损的蒋石佑认为永州市人民医院给自己做手术时,切除的不是10厘米的破损肠管,而是大部分小肠。2000年1月,蒋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复诊,发现残留小肠仅余60厘米,诊断结果为“短肠综合症”。也就是说,正常人的小肠一般是4米左右,如果过短,吸收的营养不能满足肌体需要,就会造成贫血、消瘦、水肿、抵抗力下降,严重时可能导致患者休克或死亡。

  2000年7月12日,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2001年3月,蒋遂向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营养费、治疗费、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4.3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先予执行80万元的治疗费。同年12月,芝山法院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74万余元,其中苞括需一次性付给蒋的继续治疗费42万元。

  2001年12月31日,永州市人民医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2年5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蒋3630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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