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博士合同诈骗39万被判10年
导读: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邵晨,是一位药学专业在读医学博士。2004年7月至2005年间,他以研究医药技术开发的名义,诈骗研发经费39万元。3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亳州市个体药商李振球,经梁楚力介绍,认识了北京天拓方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晨。双方商定,由李振球提供研发经费,邵晨负责研发新药并提供相关药品的生产工艺、报批资料、生产批件等一切有效批件,河北华威制药有限公司作为李振球委托的生产厂家负责生产加工。后双方于2004年7月29日在河北省衡水市签订一份甘草酸二铵、硫普罗宁注射液研发合同,并记录一份会议纪要,李振球向邵晨提供研发经费14万元。
2004年9月2日,邵晨、李振球双方在亳州市签订葡萄糖酸依诺沙星注射液、维库溴铵注射液的研发合同,李振球向邵晨提供研发经费17万元。
后经李振球介绍,李振球的朋友李伟认识了邵晨。2004年11月30日,李伟、李振球与邵晨签订了尼麦角林注射液研发合同。李伟向邵晨提供研发经费8万元。
第一份合同履行期限将至,李振球多次向邵晨催问研发进程,邵晨以种种借口推诿,后又谎称已申报新药资料并拿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批件及新药批号。后李振球经多方查证,发现邵晨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河北华威制药厂提供相关新药研发资料及生产工艺等有效批件,便与梁楚力一起找到邵晨,邵晨又称可以拿钱买到新药批号。
2005年2月2日、2月5日,李振球约梁楚力等人与邵晨补签了三份会议纪要、一份补充协议,同时要求邵晨交纳2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到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李振球与邵晨联系,邵晨称无法买到新药批号,也无钱返还李振球的投资款,后被告人邵晨隐藏起来,躲避被害人。
2006年9月22日,被告人邵晨在南京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邵晨及其家人退还了诈骗赃款3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邵晨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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