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向八旬老伴索要医药费 12岁即当童养媳
导读:
本报讯 (记者王蔷)赵某从12岁开始做童养媳,60年后她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自称晚年患重病却遭遇丈夫的冷漠对待日东城法院对起特殊的给付扶养费纠纷案作出了审判决,判处被告古先生给付原告赵老太医药费10.2万余元。
年近八旬的赵老太,是北京一家食品厂的退休工人。去年她在女儿、女婿的帮助下,将80多岁的丈夫古先生告上法庭。赵老太诉称,1944年她年仅12岁,被父母送到古某家做童养媳,后双方于1945年结婚。赵老太先后丈夫古某生育过6子女。然而,由于她没有文化,常被古某轻视。
由于多年精神高度紧张和劳累,赵老太积劳成疾。经医院诊断,赵老太目前身患肺癌、冠状动脉硬化、肝囊肿、胆囊结石、肾囊肿等多重疾,而赵老太平时的退休金根本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虽然二女儿和小女儿垫付了医药费,但她们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赵老太看病所需。目前赵老太只能举债看病,依靠女儿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
“去年我和古某商量,他同意支付医疗费,但只给了5000元,后来就不再支付。”赵老太说,古某的经济情况良好,但在得知赵老太的病情后却对其冷漠对待。虽经赵老太一再请求,对方却始终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近两年赵老太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她只得依靠3.8万元的全部存款及其女儿的垫付,才进了医院治病。
赵老太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古某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付她生病期间的医药费、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
被告古某辩称,原告赵老太主张的医疗费额,他不予认可。前一阵赵老太起诉离婚时,在离婚的庭审中,女儿曾在法庭表述赵老太有存款7万余元。夫妻俩各自的工资都各自掌管,他从未见过原告的退休金存折,而且每月他还给原告600元生活费。他私下听女儿说,赵老太的钱用于购买基金了。而且赵老太用药系自费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不应由他一人负担。
但古某对赵老太手中持有基金及存款7万元一事并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配偶,有扶养原告的义务,应给付原告扶养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0年7月7日至2011年6月16日期间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应将原告名下的存款38000元予以扣除。其他费用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古某给付原告赵某医药费10万余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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