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生效百姓打官司将减负
导读:
愁眉苦脸走进律师事务所的王女士出来时却是一脸的欢快,“本来为诉讼费发愁呢,4月1日以后再起诉就不用愁了。”
注定成为关注民生年的2007年,新年伊始,就不断有利好消息传来。为解决“百姓打不起官司”问题,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分6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用,解决了百姓打不起官司问题。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上诉,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同时《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要给予司法救助,当事人可申请“免、减、缓”诉讼费。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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