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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骨手术不当造成患者畸形愈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3:26:55 人浏览

导读: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造成患者畸形愈合全椒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滁州4月5日电医院接骨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畸形愈合。今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年3月8日,原告王某被树砸伤,被送到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 造成患者畸形愈合

全椒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滁州4月5日电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畸形愈合。今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3月8日,原告王某被树砸伤,被送到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被告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左腿踝骨上侧胫腓骨骨折及腰间一骨骨折。被告于当天下午对原告实施手术治疗,3月28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左腿踝骨手术部位处出现肿胀、畸形、疼痛并伴有脓血。原告先后到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含山县中医骨伤医院等处治疗,被诊断为畸形愈合,需进行矫正手术。经原告申请,滁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原告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滁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安徽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与滁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相同。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16.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计6.8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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