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体内钢板断裂医院有错理应赔偿
导读:
9月2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唐光明8822.20元。
法院查明,2003年8月30日,原告唐光明因左小腿不慎被砸伤而到被告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上段多段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治疗。事后,被告医院为原告施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不久,唐光明时常感到伤痛加剧,检查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上段骨折端成角畸形,断端硬化。2004年11月,唐光明向被告医院反映手术不当,申请解决。被告医院则以治疗正确、医院无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为此,唐光明只得自行到其他医院进行再次手术治疗,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2005年11月,唐光明以医疗事故赔偿为由,将被告医院起诉到法院。
诉讼过程中,徐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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