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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做人流术被摘子宫医院被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3:05:32 人浏览

导读:

法制网南昌2月18日电李清波廖珺记者黄辉江西省吉水县一女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却被医生摘除了子宫。近日(2月16日),吉水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08年7月22日,陈

法制网南昌2月18日电 李清波 廖珺 记者黄辉 江西省吉水县一女子到医院做人流手术,却被医生摘除了子宫。近日(2月16日),吉水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8年7月22日,陈连香在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提示为子宫前壁下段异位妊娠可能出血HGG>1000IU/L。25日,该院医生在门诊部为陈连香做人流术,术中患者出血多,拟诊失血性休克。当天下午6时,考虑到患者的子宫为疤痕妊娠、绒癌,医院为陈连香做了子宫切除术,术后切除子宫送病检提示:子宫切口疤痕妊娠。

  原告认为,刮宫术本是一普通手术,术中子宫被摘除,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治疗行为不当,缺诊、误诊造成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9.7万元。经原告申请,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本案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患者子宫缺失与医方的医疗作为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连香作为患者,在接受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论是子宫疤痕妊娠还是异位妊娠,都是客观存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认识不充分,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其行为与患者子宫缺失有因果关系,构成了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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