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排名”震慑力在哪
导读: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日前在南京召开的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卫生部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统计排名,严重的将通报并实行责任追究。(据新华社1月30日电)
医疗事故认定关键就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而当下医疗事故争议频发的根由,恰恰又指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本身就是由医疗领域专家组成,与医院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关联,因此立场客观性先天存疑,其出具结论也就往往不被患者及家属所信服。
如果不解决医疗事故性质认定由谁操作这个核心要件,看似严密完整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就会处处纰漏。但“医疗事故排名”并没有解决这一逻辑硬伤。
有关部门对“医疗事故排名”认识混乱的原因,恐怕就在于对法律监管概念与行政约束概念的混淆。其实,作为医疗系统的直接领导者,无论卫生部如何出于行政善意要极力捍卫行业清白、整肃规范内部秩序、对严重缺乏医疗伦理导致医疗事故不断的责任人予以重处,其本身就无法回避“对出现医疗事故的医院有包庇”这一身份嫌疑,无法不直面与医院本是同根生的利益共同体纽带,因此新政公信力会在外界怀疑、内部利益干扰重重下会不断递减,乃至趋近于零。
“医疗事故排名”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内部惩戒——通过统计排名,对医疗事故排名靠前的医院要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实体性结果认证的基本规定,惩戒处理结果的显性化;但对相应由谁来启动惩戒程序、如何进行惩戒程序,则是欠缺或者热血传奇不完善的。这不仅会造成传统坚定程序积弊犹在、患者及民众投诉渠道单一化、权利依旧无法得以强力保障、也让卫生部想举起惩戒之手时,发现对某个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医院责任追究,缺乏足够的实体与程序处理依据。
“医疗事故排名”本质上还是对卫生部负责的一套行政管理程序,而广大患者与民众所需要的,是一个社会监督、按照法治理念与程序运转的日常监管机制,这个机制向法律正义与程序监督负责,向患者与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负责。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对医疗事故投诉与惩戒的制度性程序,设立卫生部以外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制定投诉受理、确认、调查、结论、处理、申诉的程序性规定,弥补与解决现有单有卫生部自上而下监督机制的缺憾,切实解决医疗事故治理难的根源所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
《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