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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了节育环仍怀孕,责任在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22:21:20 人浏览

导读:

刚刚从网上看到一则帖子:我姐生了孩子刚一年,在计生服务站上的环,还是最贵的那种,可前几天她怀孕了。这种事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我想也不是去做人流就行了的,应该有个说法吧!尽管不是什么重法律关系,但这个法律问题确实值得研究。《中华

  刚刚从网上看到一则帖子:

  我姐生了孩子刚一年,在计生服务站上的环,还是最贵的那种,可前几天她怀孕了。这种事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我想也不是去做人流就行了的,应该有个说法吧!

  尽管不是什么重 法律关系,但这个法律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可以说,全国各地的相关条例都差不多,这就说明:进行避孕手术在当下中国是法定义务。

  让人想不通的是:为了遵守国策,我们的有些做法让人真是匪夷所思。身在单位的人,一结婚生孩子后单位总会有管计生的人追着你说,“你采用何种避孕措施?结扎?上环?吃避孕药?用避孕套?”

  你红着脸说,“我们夫妻之间就这一个隐私了,您不问好不好?”

  可是他还要问,因为这是他的职责。

  问题又来了,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是我们还有隐私权利呢!

  另外,公民因履行义务受到的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此,参照此规定,我认为计生部门或实施手术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甚至可以连带。因为你作为公民除了进行手术,别无选择。

  不过,这事真不好说。一对健康夫妇,女方怀孕后,经某医院妇产科检查,表明胎儿健康。谁料,生下一女婴,右手三个指头。为此,夫妻以女儿为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等费用56万元。就这个案子,法官分析认为应分为错误生产和错误出生。认为应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这种案子,我认为案由不同,可能主体就不同。如定服务合同纠纷,夫妻就是原告。如果说是侵权,可能女儿就是原告。

  另外,我认为可能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孕前检查的保证度到底有多大?缺少指头在医学上能否检测出?

  这是个技术问题。所以,我没有把握分析。

  但有一点,医疗机构在此事件中责任不应过重。因为医疗机器毕竟不是万能的。

  对文章题目所列问题,网上有个回复,挺经典的,“责任在你姐夫呗,还能有谁?”

  像这样的回答,可能是一头雾水。

  但网民除了幽他一默,还能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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