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中国危害最为严重的事故
导读: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开始实施,医患争议的解决过程必将逐步呈现维权和法治的新景象。因为《侵权责任法》把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了医疗过错的法定考量因素,并且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中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会以某人或某势力的意志为转移。
这些年来,耳边响惯了警察保护行医秩序、利用国家力量打击“医闹”的呼声。听过警察介入医疗的话语遍数多了,人们不禁会追问:医疗秩序的维护者应该是谁?本来是谁?医疗卫生界原本有没有类似交警的“医警”?那些法定的秩序维护者哪里去了?
医疗事故是中国危害最为严重的事故
尽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致死的人数,通过医疗卫生业内人士不断披露的信息,人们还是不难判断出我国每年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要在50万以上。这意味着约每一分钟在中国的医院里就要被过失致死一个人。这至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每年致死人数的5倍,是汶川地震致死人数的7倍。可见,医疗事故是当今中国最为严重的灾难。
只是已往的体制和制度几乎搁置了医疗事故罪的追究机制,搁置了普通意义上医疗违法行为的行政追究机制。其目的不外乎让受害患方不能轻易得到按照人身损害标准应获得的赔偿,以此来“保护”医院,“保护”医院片面市场化的挣钱机制。哪怕因此失去医疗行业的自身净化机制也在所不惜。
在此行政目的之下,逐步衍生出了某种势力垄断“医疗事故”的认定权的制度。这与第2大过失危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截然不同。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人员损害或者财产损坏事件,没有人怀疑它是交通事故。而我国的“医疗事故”的霸语权不仅霸语了百姓,控制了司法,而且现如今使得国家立法也不得不规避它三分。《侵权责任法》采取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方式,只字不提“医疗事故”。
中国实际上还是存在不必由“专家”秘密认定的医疗事故的。那是特例,是针对中国香港等特区的。国内媒体报道香港的医疗事故大可不必像报道中国大陆的医疗事件那样,可以直接称香港发生的医疗事件为医疗事故而不会招致麻烦。
--《医疗律师谈侵权责任法:警不警则医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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