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转院途中死亡家属状告医院索赔
导读:
■法院一审判决三家医疗单位各自赔偿2万元 ■三家医疗单位提起上诉
讯(记者陈霞)2002年7月,杨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在转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4月,杨某的妻子刘英(化名)将静宁县医院、兰大二院、省急救中心三家医疗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元。该案经过区、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近日再次一审判决三家医疗单位各自向刘英赔偿2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家医疗单位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2年7月27日晚间,刘英与丈夫杨某等四人乘坐桑塔纳轿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被迅速送至静宁县医院,其中杨某伤势最重。7月28日中午,刘英向静宁县医院提出要求转院治疗。经过联系后,省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到达静宁县医院,在转院途中,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刘英认为,由于静宁县医院没有告知其家属转院可能出现的危险,致使杨某在转院途中死亡,静宁县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兰大二院和省急救中心接受静宁县医院的转院治疗方案也是造成杨某死亡的原因。为此,2008年4月,刘英将三家医疗单位告上法庭。
2008年11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静宁县医院、兰大二院、省急救中心三家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刘英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市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城关区法院经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静宁县医院虽然尽到了告知责任,但是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存在管理不严的过失。在杨某伤情危重、不宜转院的情况下,兰大二院、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作出可转院的决定存在过失。判决三家医疗单位各自向刘英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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