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纠纷单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吗?
导读:
珠海法官论坛上,一法官认为仅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可能导致医院以消极诊疗方式来规避医疗风险
珠海讯 记者林丹、通讯员任慧娟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可解医疗纠纷?在昨天结束的珠海法官论坛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法官的论文引起记者注意。
今年3月,珠海五龄童严龙明以《消法》告赢了两家医院,共获35.5万元的赔偿。这是珠海首次以《消法》裁判医患纠纷。在国内,首开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适用《消法》先河的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两个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由于《消法》第49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所以,患者往往更多地要求运用《消法》与医院打经济索赔官司。在严龙明一案中,一审判决时,法院引用《民法》,严龙明获赔21.7526万元。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引用《消法》判决,严龙明获赔35.5万元。
然而法律界对此争议极大。赞者称,医患之间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弹者说,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患者生命、健康的价值与医疗收费并非等价交换。且《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民法通则》属于民商法部门,其基本理念是不同的。
珠海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丹说,甘肃省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后,甘肃省消协收到的医疗投诉逐年增多,但消协很少调解成功,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和取证难让《消法》难以发挥作用。张丹认为,如果仅用《消法》来调整全部医患关系可能导致医院“防卫性措施”抬头,即以消极诊疗方式来规避医疗风险,只进行保守治疗,使创新与疾病治疗对立。而依据《消法》是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追究的,受害的仍是患者。同时,如果沿用《消法》平等交换原则,医院就有理由根据《消法》的公平原则,将不交钱的病人拒之门外。
“《消法》第49条双倍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对象是故意欺诈行为,对于医疗行为而言,即使出现重大事故,一般也不能认定医生从事了故意致病人损害的行为,除非病人买了假药。”
张丹认为,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主要适用法律仍是《民法通则》,在一般医疗侵权纠纷的赔偿及患者知情权上可以选择适用《消法》。
其实,法律界之所以对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争论不休,是因为医疗服务立法滞后,缺乏医疗责任风险保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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