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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采访报道医患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17:31:10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了各类传媒采访报道的热门话题,呈现出比较复杂的局面。面对日渐紧张的医患矛盾,媒体报道医患纠纷时,如何摆正自身位置,立足于“灭火”而不是“火上浇油”,已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正视的问题。有失公允的报道容易激化矛盾媒体报道医患纠纷的目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了各类传媒采访报道的热门话题,呈现出比较复杂的局面。面对日渐紧张的医患矛盾,媒体报道医患纠纷时,如何摆正自身位置,立足于“灭火”而不是“火上浇油”,已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正视的问题。

  有失公允的报道容易激化矛盾

  媒体报道医患纠纷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鞭策不负责任的行为,促进纠纷妥善解决。但是,有失公允的报道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几年前,笔者曾经去济南采访过一起医患纠纷。某企业医院收治一位患细菌性痢疾的孩子。输液过程中,孩子病情突然发生变化,后转入另一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儿家属认为,孩子死亡原因是在该企业医院发生输液反应所致。于是找医院理论。后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死亡原因是中毒痢疾引发感染中毒性休克,弥漫性多脏器功能衰竭,不属于医疗事故。家长难以接受,抬着孩子的灵柩来医院“讨说法”。

  就在医患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当地一家有影响的都市报报道了这起纠纷。媒体报道本无可厚非,但该媒体的记者并没有采访医院,只是刊登了患者一方的说法;报道还登出自己的“专家鉴定结论”,称该医院处理不及时,并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由于报道中使用了一些煽情的语言,进一步加剧了家属对医院的不满。家属抬着灵柩堵住医院门诊部,追打当初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看到家属手中的报纸时,也对医院产生不满,对家属的行为竟也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最后,当地政府出面,才“摆平”了这起纠纷。

  在这里,媒体的报道事实上起了负作用。新闻工作者不是审判者、决策者,而应是观察者、传播者。新闻工作者应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媒体鉴定”,提高报道的公正性。

  媒休报道应立足于“灭火”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比较紧张。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相关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一般在20~30例左右,二级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一般在5例左右,而赔偿的数额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般在100万元左右。此外,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威胁院长人身安全;35.56%的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到医务人员或院长家中威胁医务人员或院长人身安全;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在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

  医患纠纷的数量虽然每年都在递增,但医患纠纷依法处理的比例却在不断下降。以南京为例,一方面,医患纠纷数量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递增,医患纠纷的规模、领域和恶性程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依法处理的比例却不断下降,目前不超过10%,医患纠纷的处理越来趋向非理性解决途径。

  现阶段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增高,医疗费用与期望疗效不相符;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部分医院确实存在因医务人员工作过错,损害患者等。此外,有些媒体报道不客观,武断确定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也是原因之一。

  医患纠纷中孰对孰错,有时很难下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负责任的媒体和记者应该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多了解些医学专业知识,多听听医患双方的意见,立足于“灭火”,而不是在纠纷处理日趋非理性化的过程中“火上浇油。”

  理性报道医患纠纷

  改革现有医疗体制,让医疗服务真正惠及百姓,是解决医患紧张关系的治本之策。但是,这个过程可能很漫长,无法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体如何起到“润滑剂”的作用,而不是“往伤口上撒盐”?

  首先,报道医患纠纷必须遵循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这是新闻工作者涉足医患矛盾的前提。今天,中国的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已感受到法制的作用和影响。如何将这些法律、法规上升到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二点:一是对宪法应该认真地学习,搞清楚宪法的内容,是每个新闻工作者的职责。二是调查、访问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司法程序。这两个问题应该说在医患纠纷采访中常会遇到。在纠纷中,相对于医方来说,患者一般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有些记者出于同情弱者的考虑,在未完全征得患者同意时,“满腔热情”地将患方的真实病情公布于众,以制造舆论压力。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碰到“较真”的患者,很容易“好心办不成好事”,埋下“新闻官司”的隐患。

  其次,辩证地看待事物,避免感情用事,是确保医患纠纷报道公正性和准确性的必要前提。一般医患纠纷中,患者往往受到一定伤害,记者对此要详细了解。对于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要敢于揭露,对于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要敢于批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医学是一门发展的科学,很多疾病的诊治可能连医生自身也不能掌控。记者在采访纠纷中,应该多向专业人士了解医学专业知识,抓住伤害发生的专业原因这个主要矛盾,而不是过多地把笔墨放在部分主观色彩浓厚,且容易让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细节上。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当前社会背景下,常有一些新闻素材的提供者出于一己私欲,或掌握情况不全面和不准确,会有意无意地提供一些缺乏根据的“事实”。新闻工作者一听就信,被人利用,容易吃亏,甚至引来“新闻官司”。尤其是明确批评某一方的报道,一定要经过多方核实,并保存好采访记录和其他原始资料,做好“当被告”的应对准备。

  最后,媒体应该向公众积极宣传,让大众了解医学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患双方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而不是采取非常手段,加剧冲突和矛盾。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等于可以去侵害他人利益,这样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page]

  新闻工作者应该在社会大背景下,依法科学地采访报道医患纠纷,为医患纠纷的解决趋于理性,为医患关系回归和谐尽到媒体的责任。▲

  (作者单位:健康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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