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认为输血感染丙肝患者状告医院索赔46万
导读:
法院认为单方委托鉴定不符法律程序 一审驳回诉求
7年前,刘敏(化名)因病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市第一医院)进行手术,术中刘敏输入了由医院提供的同型全血600毫升。手术后一年,刘敏去市第一医院就诊时意外发现自己患有慢性丙肝。2010年,刘敏委托医学鉴定所鉴定的结论显示:“刘敏患丙肝与市第一医院手术输血有关”。拿到鉴定结果后,刘敏将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审理后认为,刘敏单方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市第一医院提出通过兰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被刘敏拒绝,导致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难以认定,判决驳回刘敏诉讼请求。4月20日,刘敏向兰州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4年5月20日,51岁的刘敏因患风湿性心脏病在市第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中由于失血过多,医院给刘敏输入血浆3825毫升,全血600毫升。2005年5月6日,刘敏再次去市第一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刘敏认为自己在几十年中从没有丙肝病史,遂对诊断结果存有疑问,又分别在2007年、2009年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均为“慢性丙型肝炎”。在此期间,刘敏的病情加重,治疗的难度也不断增大,治疗费用巨大。为了查清自己患病的直接原因,2010年刘敏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敏患丙型病毒性肝炎与2004年4月至6月在市第一医院治疗手术、输血有关”。刘敏认为医院在医疗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患有丙肝,遂将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面对刘敏提出的高额赔偿,市第一医院辩称,刘敏的就诊时间是2005年5月,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医院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刘敏拒不配合,刘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驳回刘敏诉求。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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