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 > 谁来保护患者权益?——医疗纠纷面面观

谁来保护患者权益?——医疗纠纷面面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12:59:17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桩医疗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原告王某,一个年仅5岁的小姑娘,在北京402医院就诊时,被误切一侧卵巢组织,法院因而判决402医院赔偿王某各种费用总计31万元。这个案子前后审了近3年,关于事故的鉴定就做过3次。1996年8月30日,当时只有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桩医疗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原告王某,一个年仅5岁的小姑娘,在北京402医院就诊时,被误切一侧卵巢组织,法院因而判决402医院赔偿王某各种费用总计31万元。

这个案子前后审了近3年,关于事故的鉴定就做过3次。1996年8月30日,当时只有2岁的女孩因腹泻发烧被送进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经过急诊手术切除发炎部位,送检时竟发现被切除的是女孩的右侧卵巢组织。经过病儿家属的多方奔走呼号,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和肢体、器官的完整权,“损害后果严重而久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为打这场官司耗尽无数精力和心血,发誓就是一辈子只干打官司这一件事,也要为爱女讨个明白的患儿父亲,在结案后说:“没想到这个官司打起来这样难。”

医疗纠纷原因何在这两年,关于医疗问题的投诉增幅较大。199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统计资料显示,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共17246件,比1998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

与几年前不同的是,医疗纠纷发生后,许多病人及家属不再采取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处理,而是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向有关专家咨询、聘请律师与医疗单位交涉、及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等,医院一次又一次处在社会舆论的焦点上。

专家们认为,产生医疗纠纷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医生往往注重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注意与病人沟通的技能和技巧,服务态度生硬,解释工作不够,使本来已受疾病折磨的患者雪上加霜,引发矛盾;有的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技术不精,临床经验不足,导致不良后果;也有因医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二是人们法律、保健意识增强,对疾病的治愈期望值水涨船高,若花了钱,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或人财两空,就容易产生纠纷。三是病人及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疗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也有少数病人为逃避交费或索取赔偿而无理取闹。

投诉难、鉴定难、赔偿难消费者反映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事故有三难: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也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口推辞,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鉴定难,不能确定医疗事故,消协和法院难以受理。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施行的,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它几乎成为处理医疗纠纷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只有在酿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对患者进行赔偿,而对因医护人员诊疗错误,使病人延误疾病治疗最佳时机,造成病情加重,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等非医疗事故情况,医院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医疗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医院一方。很多患者也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黑箱操作”、“老子给儿子鉴定”,患者难讨公道。

应该说,这个办法曾经在确定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一法律“级别”不算最高的行政法规,由于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越来越成为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医疗事故难以逾越的冰山。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不懂医学知识,不清楚手术经过,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病历,这样,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举出有力证据。1997年河南南阳中级法院受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防止医院涂改病历,偷偷进入医生办公室,在自己手上涂上钢笔水,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留下自己的指纹,这种做法反映了患者对医生涂改病历的无奈。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今年“3.15”前夕,卫生部门发表看法,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活动内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讲话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讨论。

在这场争论中,有人说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不是经营者,患者与医院之间不是一种合同关系、买卖关系;但更多的人认为,医院即使是事业单位,也是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是广义的经营者。因为目前医院在诊疗、护理和卖药等活动中,已越来越多地渗透了经营行为,医方以医疗方式获得利润的特征日趋明显。对患者来说,不管医院是不是“以药养医”,他是把钱花在了医院,而且医院从患者的身上获得了一定的收入。

大家的共同看法是,在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一方。1999年河南南阳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右腿大隐静脉曲张住院,医生在给患者实施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手术过程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对患者的股静脉实施了环包手术,术后不久患者股静脉栓塞,由于患者右腿两条大静脉一条结扎,一条栓塞,血液回流受阻而使其右下肢坏疽变黑、溃烂不止。为打这场官司,患者花了一年时间查阅了数十本医学书籍,可谓费尽心机,他在法庭上引经据典、言之凿凿,使人简直不敢相信他只是个一般的病人,但这只是特殊的情况。因为患者缺乏医学方面的知识,患者到医院就诊往往是求助于医生,患者往往不能选择自己信赖的医院和医生,医患关系中的医院在各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而患者在医疗知识、经济实力、药品价格、药物功效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患者的弱势地位不仅表现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而且更突出表现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实力很难与院方的实力相抗衡。

许多医疗卫生界人士对目前社会各界对待医疗纠纷所表现出来的态度颇有看法,呼吁不要把矛头老对着医院,他们自己也有难言的苦衷。为了尽快把医疗纠纷纳入法制轨道,卫生部召开了各种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多次组织专门人员对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已十易其稿,并同时起草有关的配套法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对记者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医院走向被告席的情况将不断出现,医患关系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法律没有理由不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 他认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中国的不断开放,我国的众多医院都会面临着来自国内外更强劲的竞争,都会面临着优胜劣汰的挑战,而那时,患者的选择最有权威性,“以人为本”的医院,将会是最受病人欢迎的医院。[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