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助理医师当西医 治死病人被判刑
导读:
一名中医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从事西医诊疗活动,在未给患者做皮试情况下为患者输液,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宜宾县高场镇唐勇(51岁)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其执业范围为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2004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在高场镇街村张波家玩耍的王秋月(女)因身体不适,张波的母亲曾某便找到唐勇,要求唐勇为王秋月看病。唐勇在明知自己为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无权进行西医诊疗的情况下,为王秋月诊断,并给王秋月开具了头孢拉定和病毒唑处方,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还是将头孢拉定注入王秋月体内,约20分钟后,王秋月开始出现过敏性反应。唐勇同张波一道将王秋月送到高场镇中心医院抢救,高场镇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后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秋月于2004年4月6日凌晨8时20分死亡。2004年8月2日,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病理报告认定,王秋月的主要死因符合感染,败血症;过敏性休克对其死亡起着促进作用。2006年10月11日唐勇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唐勇只有中医助理医师资格,在对被害人王秋月进行的诊疗活动属于西医范围,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应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唐勇的行为属非法行医,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这些规则是如何进行要求的呢?在中医从事关于的执业医师的规则是什么呢?下文将会结合法条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