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以不具备医疗条件为由强行让患者出院
导读:
发现患者有囊肿,医院以不具备医疗条件为由,强行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拒绝出院,医院还把患者从病房推到过道。律师昨日表示,院方此举存在严重过错,若患者因此病情加重或死亡,院方应担责。
江北区市民陈敬峰称,今年10月6日,他到贵州自驾游,返回途中在遵义市深溪镇窝窝村,撞伤当地村民文光成,就把他送到当地最好的医院治疗。由于伤者肝破裂,医生采用药物保守治疗无效,遂实施肝破裂修补手术。11月3日,伤者接受CT复查时,医生发现他肝部有囊肿。该院立即通知家属出院,被患者家属拒绝。11月7日,院方强行为伤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记录中记载:鉴于本院技术设备问题,建议患者转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
伤者的哥哥文光军称,医院从11月7日开始停药,并把病床号取消,12月19日,还把他弟弟从病房推到过道,一天24小时都睡在过道上。上周五,记者在遵义地区医院住院部九楼过道上看到,伤者躺在过道的病床上,飕飕寒风不时从窗外吹进过道,打在干瘦、浮肿的伤者身上。
陈敬峰称,为对伤者负责,自己交了1万元保证金给交警,而且医院喊他交多少钱他分文未少。就算医院技术达不到,也应该请专家来会诊、手术,他也会为此买单,而不应该单方强行给患者办出院。所以,他打算起诉医院不人道。
该院医务部负责人称,患者肝部囊肿是肝修补手术前后都没有发现的。他们是二甲医院,没有技术和设备做囊肿切除手术,需要到三甲医院才能治疗。而患者肝破裂基本愈合,所以办了出院。办理出院是由肝胆外科部门集体决定的,是否出院由他们说了算,就算是家属不签字,也可以单方办理出院。这是行业惯例。
律师说法
医院单方办出院有过错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医院单方办理出院是因需转院引起。根据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技术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同时,卫生部的《医院工作制度》30条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所以,转院的流程应当是院领导批准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方可转院。转院的提出、决定和实施主体均为医院而非病员,更不是除医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何律师还称,由于本事件中患者的病理特征及疾病尚未全部治疗完毕,在仍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医院单方要求患者出院并办理出院手续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因此而导致患者疾病加重或有其他严重后果,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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