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炎被治成股骨头坏死 卫生所被判赔七万余元
导读:
原告陈某如何也想不到自己的一个普通鼻炎竟然在被告余某出资经营的卫生所治成了双侧股骨头坏死,近日,福建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余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各种医疗相关费用73476.17元,并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6年7月8日,陈某以“流鼻涕、乏力、肢软等”为由与其父陈国某到新罗某卫生所治疗。经诊断,陈某为“慢鼻炎”。被告予曲安奈德20mg分左右两侧多点注射等处理。7月10日至12日被告分别予曲安奈德10mg鼻粘膜下注射,7月14日至16日被告又分别予曲安奈德5mg鼻粘膜下多点注射。后陈某每隔5天或7天不定期前来复诊,每次被告均予曲安奈德5mg鼻粘膜下多点注射,前后4个月左右,共进行36次的治疗。2007年6月26日,陈某到龙岩人民医院行CT检查示:两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伴双髌关节囊少许积液。花去医疗费405元。6月28日,原告陈某以“反复双髌部疼痛1个月,加剧伴跛行1周”为由入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7月8日行“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钻孔减压+取髂骨植骨术”,于7月21日出院,共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17972.33元。2008年1月7日,陈某入住龙岩市中医院,1月14日行“双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钻孔减压+肌骨瓣转移术”,1月25日出院,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1378.58元。2007年12月4日陈某到龙岩人民医院复诊花去医疗费405元。2008年7月9日,龙岩市医学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新罗法院认为,被告某卫生所在2000年、2003年与2007年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该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分别登记为集体、其他与私人,无法判定该诊所的性质,但诉讼中,被告余某陈述“某卫生所是村办的,某村委会有出资几十元,其他是被告余某出资的,此外没有人出资”,被告余某承认被告某卫生所主要由其出资,被告余某提供的历年来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的收款收据中,交款人或为“某卫生所”或为“余某”或为“某卫生所余某”,结合被告余某对该诊所的管理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是被告某卫生所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余某在治疗原告陈某鼻炎期间,致使原告陈某双侧股骨头坏死,龙岩市医学会及福建省医学会均鉴定为医疗事故,故被告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原告陈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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