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项目有哪些?
导读:
医疗费赔偿项目有哪些?医疗费赔偿项目就是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各项收费,比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费用,这些都是可赔偿项目,这些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详细内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在诉讼时效内,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能。
2、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费赔偿项目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从上述内容可知,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每项费用包括哪些可看本文详细讲解,如果需要律师协助处理医疗赔偿事项的,可上法律快车寻找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