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推广医疗型养老院新型模式 可纳入医保
导读:
实行“养老院+医院”养医结合新模式 可纳入医保
本报讯 (记者李栋 通讯员张其明)“养老院+医院”,既可养老也可看病,而且还能纳入医保报销,今后,广东有望推广医疗型养老院新的养医结合新模式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对政协提案答复中获悉,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文件拟提出,规模较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立门诊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且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现状:
老人“压床”一住一年半载
省政协委员李道帆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建立医疗型养老院。李道帆认,养老院是失能老人聚集地,是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所以医学资源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院方的医疗能力必然成为老人及其家庭选择是否入住的考量重点,而目全省养老院的现状是:“公办养老院住不进,民办养老院不愿进。”
经过调研后,李道帆发现,养老院的医护人才缺乏,水平不足;医疗设施有限,而且在养老院内治疗无法享受到医保待遇。而另一方面,在医保定点的大医院,患慢性病的老年人为了获得较好的医护照顾,“压床”现象严重,即老人长期住在医院压住一床位,有些老人在医院里一住就是一年半载,个别的长达五六年,主要目的是养病而不是诊治,相当于把医院当成了养老院。
建议:
养老院配备独立医疗机构
李道帆认为,建立医疗型养老院,实行医养结合,老年人既享受到了养老服务,又能得到医疗保障,同时可以提高养老院的入住率,减轻大医院老人压床现象,缓解医院床位紧张、患者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
他建议,政府采取政策扶持的方式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院模式,扶持养老院配备功能相对独立、设施相对完善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型养老院。同时,将有一定规模的养老院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解决入住老年人医疗报销问题。
他还建议,养老院可与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医院合作,结为定点对口单位,老年人在养老院内一旦发病,能够得到养老院内的医疗机构或定点对口医疗机构的及时、专业的治疗,并启动医保,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
省民政厅:
规模较大养老机构可设门诊
省民政厅在答复中表示,近期,广东省将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力度。
《意见》中提出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立门诊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答复同时认为,提案所建议的推广“养老院+医院”养医结合新模式,这个办法非常好,既满足了老人的实际需求,又符合市场规律,值得在养老机构中推广,相关部门将会进一步研究落实有关政策。
《意见》还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老人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复还透露,目前,广东省正着手制定《广东省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并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争取尽早出台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服务标准。
对于养老院与附近医疗机构加强合作并结为定点对口单位的建议,答复表示,此建议很好,将鼓励各地通过在养老院内设立医务室,或与邻近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来解决养老院中老人的医疗需求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那么,下面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