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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了医疗事故保险公司赔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1 08:25:27 人浏览

导读:

9月起我省所有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出了医疗事故保险公司赔付林莹陈新海口8月27日讯(记者林莹陈新)长久以来,医疗事故纠纷成为困扰医患关系的社会问题。从2010年9月起,我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将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此举意味着我省将实现医疗机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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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我省所有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出了医疗事故

  海口8月27日讯(记者 林莹 陈新)长久以来,医疗事故纠纷成为困扰医患关系的社会问题。从2010年9月起,我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将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此举意味着我省将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

  有利化解医患矛盾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获悉,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院、医生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省决定从2010年9月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所有公立医院须投保

  据了解,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保列入医院评审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各项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卫生厅将组织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定海南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拟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根据要求,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时赔付、违规操作,以及信誉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承保公司要及时终止合作,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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