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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7 03:26:57 人浏览

导读:

病人到医疗机构就是为了看病,但是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出现医疗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就涉及到举证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病人到医疗机构就是为了看病,但是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出现医疗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就涉及到举证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3、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如下:

  1、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2、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

  3、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三、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1、《民法通则》的适用

  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院治疗是为了救死扶伤,这是医生的天职,不能拒绝这样形成的医疗关系,双方都是被动的,有时是无可选择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医院也谈不上对患者“欺诈”。

  3、《合同法》的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能否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医疗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处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患者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同时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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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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