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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损害后果不能简单张口要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06:30:49 人浏览

导读:

患者状告医院要求赔偿太原市民陈女士在起诉医院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中,未对院方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交相关证据,而只是举出要求对方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复印费等一些票据及复印件。最终,陈女士的诉讼被驳回。2005年8月23日上午10时

  患者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太原市民陈女士在起诉医院给自己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中,未对院方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交相关证据,而只是举出要求对方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复印费等一些票据及复印件。最终,陈女士的诉讼被驳回。

  2005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太原市民陈女士因被摩托车撞伤头部,住进了太原市迎泽区一家医院。经过诊断,医生认为陈女士患有植物神经功能失调,血转氨增高症,脑外伤后遗症(病史中有外伤)。在陈女士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疗。2005年9月6日,医院对陈女士进行了血液磁极化治疗(以下简称血磁治疗)。直到9月10日,医院共对陈女士进行了5次血磁治疗。治疗过后,陈女士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血管静脉炎、两根主血管断裂、血管硬化和回血不良的症状。

  陈女士认为,医院的医护人员在为其治疗期间未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就此院方存在过错。认为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的陈女士,于今年4月将医院起诉。在提交诉状时,陈女士未对院方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交相关证据,而是举出要求对方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复印费等一些票据及复印件。

对于陈女士诉称的事实,医院予以否认。院方认为,陈女士只证明了其在该院接受过治疗,但其所有证据未能证明有损害结果的发生;陈女士所述的损害后果与该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因此,医院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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