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治应先由医生来判断
导读:
社论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5月26日在武汉召开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时特别强调,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安康医院才得接收;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
这一消息被误读为“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于是乎,网民的质疑和批评纷至沓来。从网络舆情的主要倾向性观点来看,公安部确实有点冤。一是有的网上去除了“安康医院”这个前提;二是网民的质疑去除了“法定对象”这个核心;三是网民反向推论出“经过警方同意就可以收治正常人”。鉴于此,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当天就予以回应,这一积极的姿态和做法,无疑值得肯定。
但也要看到,网民的质疑虽然有误读在先,却也与当前精神病人收治中的一些怪现状有关。一方面,是不少具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流落在外得不到医治,这些精神病人制造的伤害案,乃至杀人案时见报端;另一方面,则是近年来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个案屡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这一手段来“应对”上访者或批评者。那些恶劣的个案中,不乏一些基层公安部门的身影。
保障法定的收治对象得到良好的住院治疗,和保障正常人不被当作精神病人无端收治,同等重要。这两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对强制收治标准的规范和适用。
从程序上看,强制收治实则涉及两个主要部门,一是卫生部门,二是公安部门。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应不应该收治,这首先是个医学问题。不管设立何种“精神病人认定程序”,都必须承认,对病人病情的最终决定权应在医生——而不在警察或是地方官员。如果某位地方官员或某个警方执法人员,就能对精神病人进行判定,这样的制度肯定是不正常的。
在专业领域由专家说了算,这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一大趋势。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是否应该送院治疗,当然应由精神病治疗专家说了算。而谁是“精神病专家”又由谁来说了算,如何确保“精神病专家”都能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这就是卫生部门的工作了。
当然,要注意的是,“是不是精神病”,与“该不该送医治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去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显然,并不是所有这些精神病人都应该强制收治。
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送医强制收治负有法律责任,这种在医学标准之外的法律标准,当属公安部门研究和规范的对象。当然,更核心的问题并不在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之间的协作,而在这种强制收治所关联的利益冲突。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医院利益都是现实的存在,隐藏在民间的庞大的等待收治者,一旦都按标准给予收治(也许用救治更准确),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当事人家庭还是政府?如果是后者,又该中央财政拨付还是地方政府自筹?
一个“利”字,让《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起着手起草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看来,精神病人收治远不是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事,还牵涉财政、民政、地方政府乃至更多的部门。25年来暗中博弈并无结果,何不将这一难题放置于全国人大这一议政平台上公开讨论,以寻求各方妥协的可能,加快立法步伐,并终结现实中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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