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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可委托卫生部门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23:08:19 人浏览

导读:

成都商报讯(苏改林记者蔡小莉)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与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卫生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调解与卫生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其中明确指出,法院在

  成都商报讯(苏改林 记者 蔡小莉)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与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四川省高院、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卫生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调解与卫生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其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可以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问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可以邀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据了解,省高院还正在与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会商,不久后,关于这方面的类型化调解意见也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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