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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之死:法律道德并不矛盾关键在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22:20:43 人浏览

导读:

齐鲁网10月13日报道当我们满怀希望倾尽全力,通过齐鲁电视台和齐鲁网向全社会救助的时候,心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必须把她从死亡线上拯救回来。虽然我们不是医生,但是我们有一腔热忱,O型RH阴性血比较稀缺,但毕竟济南市还有几百个人有这种血型。所有我们相信,通

齐鲁网10月13日报道 当我们满怀希望倾尽全力,通过齐鲁电视台和齐鲁网向全社会救助的时候,心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必须把她从死亡线上拯救回来。虽然我们不是医生,但是我们有一腔热忱,O型RH阴性血比较稀缺,但毕竟济南市还有几百个人有这种血型。所有我们相信,通过媒体的呼吁,通过热心观众的参与,找到合格的献血者并不是什么奇迹。

在齐鲁台和齐鲁网在接到紧急求助后,第一时间内动用了所有的新闻资源对这次事件进行的同期直播和及时跟进。从10日中午12时16分得到线索到孕妇下午18:00死亡,对我们来说这六个小时既长又短,我们一直是在陪着孕妇家属在焦急等待中度过的。尤其是在下午15:50时,我们通过前方记者得知已经找到合适血源,并正在采集的振奋人心的消息后,我们周围的同事都一下子从沉闷的空气中雀跃起来,为病人家属长出了一口气,为他们能够得到好心人的救助感到高兴。本以为这下孕妇终于得救了,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最后的结果让我们觉得异常的无奈,一种莫名的沮丧。有血不能输,在孕妇家人准备承担所有责任的前提下,医院方面却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拒绝救治,终于导致了前功尽弃。这不禁让记者油然而生,这次事件的发生,是制度之弊还是人心之弊的感慨。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的法律人士卓小勤,得到的回答是: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有如下规定,比如第十条第三款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更有如下规定,就是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老百姓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救人要紧”,法律上的规定与老百姓的道理会有冲突吗?卓小勤称:“ 《献血法》确实没有讲清楚,针对董明霞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置,但是,当面对一个急需输血的患者,一味地强调对血液的检测时,必然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就是孕妇的死亡;当《献血法》与《执业医师法》看似有冲突的时候,是选择救人还是选择检测程序?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第三人都会作出一个判断:救人要紧。”

所谓血液检测,无非是检测肝炎、梅毒、爱滋病,简而言之,生命权重要还是健康权重要?毫无疑问,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是担心患者因为输血而患肝炎、梅毒、爱滋病,还是眼睁睁地看着病危的患者,见死不救?任何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都会选择救人。

但是,医院却选择了“见死不救”。放弃对患者的救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反过来说,如果医院给董明霞输入了未经检测的血液而使她患有肝炎、梅毒、爱滋病,医院是否有责呢?法律又是如此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法律人士卓小勤的观点或许是一家之言,但是也给了我们些许安慰,因为这让我们终于能够在法律上找到相关依据来判断孰是孰非。

卓小勤简历:

中国著名法学专家,男,1956年6月8曰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专家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著名律师。卓小勤,广东大埔西河人。

卓小勤先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曾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了2002年4月15曰,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作为法律学者的他,还代理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例

卓小勤先生从事医疗法学及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长达20余年,发表大量学术论文,主编《病人的权利》一书。

卓小勤先生长期参加卫生部的立法工作,如《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多部行政规章的起草。

卓小勤先生多次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今曰说法》等节目的制作。较有影响的节目有《眼球丢失案》和《天使之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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