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医院自杀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
导读:
近几年,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不堪病情苦痛或者高额医疗费用自杀身亡的案件屡屡攀升!一个新问题摆到了桌面上,病人医院自杀死到底是谁的责任?医院有义务24小时不间断盯着病人以防万一吗?还是只有救死扶伤开药治病的义务?具体怎样,还有待进一步论定!
不堪病痛折磨,病人趁人不备跳楼自杀
2009年12月2日,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到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陈山被安排入住在该院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
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
2010年1月11日子夜时分,陈山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开病房。陈山来到二楼走廊东侧门前,停留约数秒左右观望后,于12日凌晨00点01分从走廊东侧走向西侧,然后来到四楼电梯入口处,走到窗前,打开窗户,头伸向窗外向下探望后,轻轻脱下脚上拖鞋,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窗口坠下。
时间不长,发现陈山不见后,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陈山。后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怎奈发现时陈山就没有了生命的特征,宣告不治而亡。
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该遗书中记载:“姐姐们,我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
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陈山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才导致陈山从住院部四楼的窗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山的家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陈山系自杀为由,拒绝了陈山的家人的赔偿请求。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陈山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2月8日,陈山的母亲及陈山的一双儿女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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