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热咳嗽进院治疗死亡医院称无责
导读:
发热咳嗽治疗时死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6万元
庭审时 家属质疑医院病历被改
一中年男子突然发热、咳嗽,到医院治疗过程中离奇死亡。家属认为,事情与医院的医疗过错有直接关系,将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近日,五华区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时,原告方认为,医院出示的主观病历中存在添加、修改、删除现象。
住院突然亡
死者潘某的父母称,潘某因发热、咳嗽于2006年12月13日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做了各种检查,仍然无法查清病因,12月28日转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刚开始医生给潘某服用的是进口抗生素,停药观察了三天后,医生还准备请上海医科学院教授网络会诊。2007年1月12日,传染科杨主任对患者亲属说:“现请了风湿免疫科吕主任会诊后,诊断为血液系统脉息血管病(韦格内肉芽肿)。”12日夜里潘某突然冒汗不止,13日,仍按12日的治疗方案治疗,14日早上潘某感到胸口疼痛并呕吐了两次,16点30分左右潘某翻身平睡,不一会潘某呼吸急促,等医生进来后心跳、呼吸都停止了,经抢救无效,潘某死亡。
患者家属对昆一附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诸多质疑。患者家属认为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院方对患者检查、观察、治疗不仔细不及时,对患者的病情不够重视,以致直到患者去世仍没有一个肯定的诊断结论,患者的死亡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称无责
“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规范,不存在过失;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致死的原因。”这是今年7月28日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此医疗纠纷的一份鉴定结果。然而在昨日的庭审中,家属却对这份鉴定提出了质疑,家属认为7月11日鉴定会在对医方提供的有关患者生前的医疗材料,未当着患者家属的面开封。家属怀疑有关的病历资料事先已被拆过,并修改完善。针对原告所提出的问题,被告方代理人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而且,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中也明确了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死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方出示的病历中存在添加、修改、删除的现象,要求申请司法鉴定,另外对此前的鉴定结果也不服,申请从新鉴定,因此法院决定休庭,等新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此案将再开庭。对于原告对主观病历的质疑,被告方认为,其出示的病历真实,并没有篡改的情况。而且,出庭的专家也称,上级医生可以对下级医生提供的病历进行添加和修改,只要不涂改就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者出于侥幸的心里逃跑,想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没有死肇
截至昨日,赵先生1岁半女儿的尸体仍停在首都儿研所太平间内。由于在女儿死前1个多小时,护士将点滴输液的药水改用针管静脉注射,赵先生认为,正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操作不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